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3064号 原告海港区劝业场建腾计算机经销处,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35号二层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130302600138880。 经营者姓名赵利强。 委托代理人李**,河北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大地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11号2楼,营业执照注册号:130302004009725。 法定代表人胡光。 被告刘德生,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海港区劝业场建腾计算机经销处与被告秦皇岛市大地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刘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港区劝业场建腾计算机经销处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港区劝业场建腾计算机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海港区劝业场建腾计算机经销处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