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818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贺劲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涌潮,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奇峰,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沈奇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沈奇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 思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俊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