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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3255号

王鹏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王鹏;高克建;夏斯梅;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3255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陆军总医院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夏斯梅,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高克建,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南侧******。王鹏与夏斯梅、高克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京0106民初10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2号楼21层2532号房屋上九十万元贷款的最高额抵押登记。

二、解除抵押后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2号楼21层2532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王鹏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建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贾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