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民初15010号
原告:陈小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启练,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祥武,系原告陈小丹之夫。
被告:李小华。
被告:吴积林。 原告陈小丹与被告李小华、吴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陈小丹在2019年3月7日庭审法庭调查终结前,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并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小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小丹负担。
审 判 长 朱李江
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
人民陪审员 陈继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景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