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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81民初15010号

陈小丹与李小华、吴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小丹;李小华;吴积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1民初15010号

原告:陈小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启练,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祥武,系原告陈小丹之夫。

被告:李小华。

被告:吴积林。 原告陈小丹与被告李小华、吴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陈小丹在2019年3月7日庭审法庭调查终结前,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并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小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小丹负担。

审 判 长  朱李江

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

人民陪审员  陈继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景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