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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84民初215号

王天富与滕张珊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2-24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天富;滕张珊纳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784民初215号

原告:王天富,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滕张珊纳,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原告王天富与被告滕张珊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天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张珊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天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分次在原告处共借款2000元,用于缴纳医疗费,2018年12月1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过几日就还款。时至今日,被告只还款500元,剩余欠款1500元,均以无钱为由未能偿还。 滕张珊纳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定。被告分次在原告处共借款2000元,用于缴纳医疗费,2018年12月1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8年12月31日还款。现被告偿还500元,剩余1500元未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担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滕张珊纳偿还借款1500元,有欠条和原告当庭陈述为证,被告应承担给付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滕张珊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天富借款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滕张珊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立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春艳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