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1292号
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阳光枫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苑路**阳光枫情小区。
负责人:张锦军,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烈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447467。
被告:武某某,男,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阳光枫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阳光枫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阳光枫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阳光枫情小区业主委员会预交),由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阳光枫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邬化雨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钟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