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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9民初134号

彭忠荣与乐山市川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陆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忠荣;乐山市川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陆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29民初134号

原告:彭忠荣,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4日,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乐山市川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大桥西街**。

法定代表人:万云富,执行董事。

被告:陆光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7日,住四川省沐川县。 原告彭忠荣与被告乐山市川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陆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3月7日,原告彭忠荣以被告陆光华对其作出承诺并出具书面承诺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忠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忠荣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3.00元(已减半),由原告彭忠荣负担。

审判员 肖 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昀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