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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财保145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文平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文平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财保145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负责人韩旭。委托代理人黄毅,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文平春,男,汉族,1968年02月14日出生,住重庆万州区。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文平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31,906.4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680元已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志

书记员王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