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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23执21261号之三

李民、东营市泰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民;东营市泰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广饶县海盛源橡塑有限公司;广饶县永固橡塑有限公司;山东康吉尔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张国才;杜智华;成兴玲;宋景荣;刘庆芬;王国成;王彦明;高继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23执212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李民,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东营市泰达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村。 被执行人广饶县海盛源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工业园。 被执行人广饶县永固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东水磨村。 被执行人山东康吉尔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三水口村。 被执行人张国才,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杜智华,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成兴玲,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宋景荣,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刘庆芬,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王国成,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王彦明,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高继明,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杜智华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杜智华(与共有人李俊霞)名下位于广饶县稻庄阳光花园小区10#楼1单元301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学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韩尚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