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1民初6281号
原告:郑州金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伦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9159771U。
法定代表人:冉二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峰,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通一汽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中州大道107国道)森林公园以北2000米路西天伦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87327P。
法定代表人:魏玮。
原告郑州金燕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万通一汽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因证据不足,事实和理由不明确向本院申请裁定驳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证据准备不足,起诉事实与理由不具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告应予以明确后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金燕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0元,全部退还原告郑州金燕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程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