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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192民初88号

韩意与张欢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6-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韩意;张欢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192民初88号

原告:韩意,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韬,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张欢欢,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韩意与张欢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以下无正文)

审 判 长  钟 珏

审 判 员  李海昕

审 判 员  王 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青青

书 记 员  蒲 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