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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11218号之一

汪晓华与朱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晓华;朱次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3民初11218号之一

原告:汪晓华,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朱次明,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晓华与被告朱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晓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晓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84元,减半收取计1992元,由原告汪晓华负担。

审 判 长  吴文涛

审 判 员  刘 奕

人民陪审员  马智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