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3民初11218号之一
原告:汪晓华,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朱次明,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晓华与被告朱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晓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晓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84元,减半收取计1992元,由原告汪晓华负担。
审 判 长 吴文涛
审 判 员 刘 奕
人民陪审员 马智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