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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7执665号

夏同来、张传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同来;张传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夏同来,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张传经,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本院在执行夏同来与张传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处理并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327执66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志敏

审判员  程立东

审判员  刘晓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