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夏同来,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张传经,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本院在执行夏同来与张传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处理并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327执66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志敏
审判员 程立东
审判员 刘晓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