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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执425号之四

熊玉秀、杨裘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玉秀;杨裘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42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熊玉秀,女,汉族,1975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杨裘全,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玉秀与被执行人杨裘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605执42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杨紫君 执行员  吴 维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梁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