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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民辖终13号

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明明,系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兵,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18)陕0631民初23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黄龙县界头庙乡景家塬50MWp光伏电站升压站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移送至合同签订地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因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郑晓梅

审 判 员 王 欣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