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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4执228号

李道纯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李道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皖0404执228号李道纯、俞怀、淮南市文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家具厂:你/你单位与蔡文英物权纠纷一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4民终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文英于二O一九年三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三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蔡文英对李道纯、俞怀与淮南市文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家具厂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拟安置的一套90平方米房屋享有安置权利(房屋实际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为准)。

二、支付执行费500元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