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2民初8753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863623756W。负责人于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晓运,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德万,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金田村。现住青岛市即墨区。被告姜军,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董德万、姜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柏爱
审判员 王承喜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