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保 全 完 结 通 知 书 (2019)陕0102执保18号 周德丰: 你与陕西大地沐然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马治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19)陕0102执保18号执行裁定书,我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经查询,被申请人马治军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支行账户已销户,现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大地沐然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被申请人马治军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19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止)。 以上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现通知你(你单位)履行以下事项 1、如果本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到期前,你(你单位)的诉讼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你(你单位)应在该保全措施到期前7日内,依本通知书向本院申请续保,未向本院申请的,致使保全措施失效的,责任自负。 2、你的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请将本通知书递交执行法官,以便诉讼保全与执行工作顺利对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