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404执228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运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65756718K,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蒋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淑娴,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佳尧,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景大香,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运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景大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404民初29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1、原、被告之间关于苏D×××**玛莎拉蒂汽车的租赁合同解除;2、被告景大香应于2018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常州市运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49万元;如被告景大香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景大香需支付原告常州市运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各项费用62万元(扣除已支付款项),且被告景大香需自2018年8月11日起每月另支付原告常州市运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补偿款24800元至苏D×××**玛莎拉蒂汽车维修完毕之日止(车辆维修完毕日期最长不能超过2018年10月10日);3、原、被告对苏D×××**玛莎拉蒂汽车租赁合同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再无其他争议。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景大香并未主动履行,本院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景大香名下武进区横林镇福临东苑1幢乙单元201室不动产,成交金额644800元。扣应付税费7700元,执行费8848元,优先债权466488.5元,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286963.5元。剩余执行款项申、执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按期支付并全部付清37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项。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应按原法律文书规定的余欠款项一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本院谈话笔录、和解协议、担保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还款协议。因履行期较长,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苏0404民初29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忠
审判员 王笑一
审判员 张 燕
法官助理夏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钟沁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