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28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周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慧敏,职员。被执行人于越,男,1989年6月28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2民初74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于越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830.11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2执6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孝民
审判员 孔 岩
审判员 白学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蓝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