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13民初1064号
原告:郑小梅,女,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市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桥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1332116。
法定代表人:林马。
原告郑小梅与被告重庆市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9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小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美物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小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装修保证金2000元,支付违约金500元。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元的诉讼请求,得到准许。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重庆市巴南区xx号xx栋xx号房屋的业主。2015年11月1日,被告华美物业向原告收取装修保证金2000元,并约定房屋验收完成后即退还该笔款项。现涉案房屋已装修完毕,且原告已入住。涉案小区物业公司已于2017年5月22日变更为重庆绅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但被告至今未退还前述款项。被告华美物业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书面证据收据和证明,足以证明被告2015年11月1日向原告收取装修保证金2000元。根据保证金本来的字面含义,被告收取前述款项的目的在于约束原告对特定房屋依法装饰装修。在特定房屋正常装修和验收完成后,被告负有及时退还前述款项的义务。涉案房屋现已装修完毕,原告已经入住,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可以不退还前述费用的正当情形,结合庭审时被告已不在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规定,被告应退还原告前述款项。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郑小梅装修保证金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华美物业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郑小梅自愿垫付,被告华美物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郑小梅,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离
书记员唐幸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