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1323财保108号之一

赵燕、张育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赵燕;张育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23财保108号之一

申请人:赵燕,女,汉族,生于1979年9月27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伟,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7日,住西峡县。系赵燕之夫。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张育红,女,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西峡县城区。

申请人赵燕与被申请人张育红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燕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做出(2018)豫1323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张育红驾驶的豫R×××**号车辆,并查封申请人赵燕提供担保的西峡县房权证西私字第**房产。现申请人赵燕于2019年3月7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案件执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诉前保全程序。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R×××**号车辆的扣押。

三、解除对申请人赵燕提供担保的西峡县房房权证西私字第**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赵燕负担。

审判员  饶江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闵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