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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13民初1171号

冷冰与秦永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冷冰;秦永富;孔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13民初1171号

原告:冷冰。

被告:秦永富。

被告:孔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冰与被告秦永富、孔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冰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冰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启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美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