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682执1657号

莱阳市柏林庄三石农资经销部、林淑芹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案由
当事人
莱阳市柏林庄三石农资经销部;林淑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82执1657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柏林庄三石农资经销部。

被执行人:林淑芹,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2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中,于2018年3月13日冻结林淑芹银行存款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林淑芹的银行存款14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林振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