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82执1657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柏林庄三石农资经销部。
被执行人:林淑芹,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2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中,于2018年3月13日冻结林淑芹银行存款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林淑芹的银行存款14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林振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