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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0执16-2号

谷建华、河南省天龙感光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谷建华;河南省天龙感光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谷建华,男,汉族,生于1953年02月03日,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天龙感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工业园区钟繇大道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春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谷建华与河南省天龙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淘宝网于2019年2月1日拍卖了被执行人河南省天龙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葛市工业园区钟繇大道北段西侧(地号为:6210041号)的土地使用权。2019年2月1日,买受人王新民(身份证号码:)以351545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天龙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葛市工业园区钟繇大道北段西侧(地号为:6210041号)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王新民(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新民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王新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付强

审判员  聂战辉

审判员  杨少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宋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