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5民初1023号
原告:李某,女,1986年1月3日生,彝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王某1,男,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两个孩子各抚养一个;3、放弃分割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发现性格不和,被告对家庭和子女不尽抚养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王某1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女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自愿离婚;婚生子王某2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王某3由被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5000元,自2019年12月31日起,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支付至长子王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瑞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志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