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421号
申请人:盘荣业,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住广东省新兴县。
申请人:苏剑华,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住广东省新兴县。 两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经邦,男,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
申请人:钟章晓,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人,住广东省阳江市阳**。 申请人盘荣业、苏剑华与被申请人钟章晓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盘荣业、苏剑华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钟章晓名下的坐落于阳春市岗美镇轮水村委会的不动产权证证号为粤(2018)阳春市不动产权第号、粤(2018)阳春市不动产权第0002955号林地使用权、坐落于阳春市岗美镇轮源村委会的不动产权证证号为粤(2018)阳春市不动产权第**林地使用权进行查封。担保人蒋经邦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阳春市春城城云路春鹏街9之2号房地产(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盘荣业、苏剑华提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钟章晓名下坐落于阳春市轮水村委会的不动产权证证号为粤(2018)阳春市不动产权第0002954号、粤(2018)阳春市不动产权第0002955号的林地使用权及坐落于阳春市轮源村委会的不动产权证证号为粤(2018)阳春市不动产权第0002957号的林地使用权; 二、查封担保人蒋经邦名下位于阳春市(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粤房地证字第**div> 上述林地使用权及房地产的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限从查封实施日起计算,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上述林地使用权、房地产的转让、设定权利担保及其他有关产权变更手续。 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谢克强
审判员 吴陆出
审判员 邹明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