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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7财保24号

河北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河北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27财保24号

申请人:河北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昌盛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照卫,该公司清非大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江,该公司风险资产管理经营中心主任。

被

申请人:温明,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申请人河北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温明在河北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路分理处的银行存款17万元。申请人以河北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温明在河北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路分理处的银行存款17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禹卫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