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22执75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赵红波,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8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徐金荣,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4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赵红波与徐金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豫1222执7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徐金荣银行存款人民币4359.25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金荣银行存款人民币4359.25元的冻结。
审判员 建海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武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