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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22执752号之四

赵红波、徐金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赵红波;徐金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22执75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赵红波,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8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徐金荣,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4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赵红波与徐金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豫1222执7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徐金荣银行存款人民币4359.25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金荣银行存款人民币4359.25元的冻结。

审判员  建海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武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