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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4行初11号

肖作信与光山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当事人
肖作信;光山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524行初11号原告肖作信,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被告光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00609724-5。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作信诉被告光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强制拆除一案中,因本案属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范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另案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作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作信负担。

审判长 何 莉

审判员 王青树

审判员 杨泽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黄心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