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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8民初572号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与莫家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莫家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初572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668787。

负责人:李长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贤,女,公司职员。

被告:莫家辉,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诉被告莫家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2019年3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炯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何保民

书记员刘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