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5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兰芳,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阳,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博昊,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萍,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洪方,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上诉人姜兰芳因与被上诉人赵阳、李金萍、沈博昊、马洪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4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3月6日,上诉人姜兰芳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兰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兰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姜兰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李文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朱 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