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初677号
原告:佛山市联强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安路**众恒新城****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6924395747。
法定代表人:李永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开国,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良,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干权,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佛山市联强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干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联强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联强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小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嘉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