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403财保28号

杨长全、位学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杨长全;位学英;李志;田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财保28号

申请人:杨长全,男,1947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申请人:位学英,女,1945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

申请人:李志,男,1982年8月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

申请人:田建民,男,1963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人杨长全、位学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建民的车辆进行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长全、位学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田建民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需提取车辆,应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倪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