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3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旸,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张力。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梅雪芳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孙国臻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潇雅
书记员卢桂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