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024号
原告:黄江华,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宋瑞,女,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被告:马贵尧,男,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原告黄江华与被告宋瑞、马贵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黄江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严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