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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1024号

黄江华与宋瑞、马贵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江华;宋瑞;马贵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024号

原告:黄江华,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宋瑞,女,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被告:马贵尧,男,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原告黄江华与被告宋瑞、马贵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黄江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严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