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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4行初2号

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强制
当事人
原告赵怀礼诉被告彭阳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宁04行初2号 原告赵怀礼诉被告彭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谁行为,谁为被告。本案在审理中初步查明,涉案土地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是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原彭阳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原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