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62号申请执行人罗国辉,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丰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北、燕凤路东聚合物流仓储批发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波。关于罗国辉与河南丰利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姜建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予答复;2、2019年1月8日、2019年3月7日2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等;3、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4、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启动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现场调查;5、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状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综上所述,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姜建军支付尚未实现的债权【租金15000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8月2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137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91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绍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