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526执18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城县淼和汽贸有限公司,驻所地:渭南市蒲城县城关镇东风路东段桥山汽配城8号。法定代表人王智民,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闫永,男,汉族。被执行人闫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蒲城县淼和汽贸有限公司与闫永、闫涛、李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闫永、闫涛、李英应履行案款107818.44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9000元、执行费151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闫永、闫涛、李英长期在外,去向不详。经向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证劵、房产、互联网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蒲城淼和汽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刚
审判员 李更生
审判员 米展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贾保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