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881刑初53号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天才,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湖北省钟祥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钟祥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8)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天才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天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初,被告人魏天才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其购买的位于钟祥市长寿镇汪湾村二组栎树1296颗,获利6600元。经鉴定,其所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36.674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魏天才已退获利赃款。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魏天才主动到钟祥市森林公安局投案。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魏天才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被告人魏天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天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张某、王某、李某2、姚某、谢某1、谢某2、易某、杨某、黄国民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天才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天才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天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天才已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天才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予以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天才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魏天才违法所得六千六百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世锋
审 判 员 陈 军
人民陪审员 陈元钢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伍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