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91执1245号

杨向涛、丁青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向涛;丁青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杨向涛,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丁青松,男,汉族,1976年10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杨向涛与丁青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丁青松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杨向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2019年1月29日、2019年3月4日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9年3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到庭传票,未到庭;4、2019年2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5、2019年3月7日本院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杨向涛尚未实现的债权818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2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亚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