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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民初3505号

陈莉与斯普瑞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莉;斯普瑞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3505号

原告:陈莉,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伟,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峰,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莉诉被告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20万元;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6日,原告经斯普瑞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斯普瑞迩公司)居间介绍向被告出借资金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5个月,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韩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在起诉前曾居住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北大街甲2号3层316,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询,被告韩伟表示其户籍地确为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对于其所述曾于石景山居住并未提交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借贷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另,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以户籍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现被告的户籍户籍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称曾居住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应以被告户籍地为户籍地为其住所地,地属户籍地属本院辖区管辖,对此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韩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韩伟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荣 慧

人民陪审员 赵 强

人民陪审员 桂 衡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禹辰

书 记 员 赵起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