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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4执369号

赵研、宋成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3-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研;宋成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14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赵研,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宋成勇,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赵研与被执行人宋成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2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万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维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