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14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赵研,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宋成勇,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赵研与被执行人宋成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2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万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维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