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2029号
原告:朔州市朔城区太平粮油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太平,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朔城区人,现住朔城区古北东街世界公馆1号2单元1003室,身份证号码:×××。
被告:朔州市平鲁区孟生荣粮油门市部
法定代表人:孟生荣,现住朔城平鲁区井坪镇平安西街。
被告:武翠英,女,汉族,1960年3月19号出生,人,现住平鲁区井坪镇平安西街孟生荣粮油门市。
原告朔州市朔城区太平粮油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生荣、武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朔州市朔城区太平粮油配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朔州市朔城区太平粮油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宋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