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6民初45号
原告:王秋芝,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
被告:陈建伟,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秋芝与被告陈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秋芝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文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