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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6民初45号

王秋芝与陈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秋芝;陈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6民初45号

原告:王秋芝,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

被告:陈建伟,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秋芝与被告陈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秋芝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文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