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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6执恢82号之二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范县拉拉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范县拉拉服饰有限公司;刘响;王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恢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西路。

负责人:王昌德。

被执行人:范县拉拉服饰有限公司(原名为:范县雅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刘响。

被执行人:刘响,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王波,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范县。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范县拉拉服饰有限公司、刘响、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926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响、王波、范县拉拉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范县拉拉服饰有限公司位于范县新区产业集聚区院内的房产和土地,房产证号为范房权证县字第××号),土地证号为:范国用【2014】第018号。本院经过网络司法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和变卖程序,变卖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胜才

审判员  郭 奇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俊战

书记员刘朝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