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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恢175号

郑瑞萍、石岩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瑞萍;石岩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郑瑞萍,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石岩卓,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郑瑞萍与被执行人石岩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2017)豫1702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岩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岩卓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书阁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