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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02民初5036号

樊某、金某等与韩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某;金某;陈某;潘某1;边某;何某;阎某;朱某;潘某2;石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5036号

原告:樊某。

原告:金某。

原告:陈某。

原告:潘某1。

原告:边某。

原告:何某。

原告:阎某。

原告:朱某。

原告:潘某2。

原告:石某。

诉讼代表人:樊某,平凉市崆峒区居民。

诉讼代表人:陈某。

诉讼代表人:阎某,平凉市崆峒区居民。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平凉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金某、陈某、潘某1、边某、何某、阎某、朱某、潘某2、石某与被告韩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金某、陈某、潘某1、边某、何某、阎某、朱某、潘某2、石某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金某、陈某、潘某1、边某、何某、阎某、朱某、潘某2、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由原告樊某、金某、陈某、潘某1、边某、何某、阎某、朱某、潘某2、石某负担。

审 判 员 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火勋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