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5036号
原告:樊某。
原告:金某。
原告:陈某。
原告:潘某1。
原告:边某。
原告:何某。
原告:阎某。
原告:朱某。
原告:潘某2。
原告:石某。
诉讼代表人:樊某,平凉市崆峒区居民。
诉讼代表人:陈某。
诉讼代表人:阎某,平凉市崆峒区居民。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平凉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金某、陈某、潘某1、边某、何某、阎某、朱某、潘某2、石某与被告韩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金某、陈某、潘某1、边某、何某、阎某、朱某、潘某2、石某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金某、陈某、潘某1、边某、何某、阎某、朱某、潘某2、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由原告樊某、金某、陈某、潘某1、边某、何某、阎某、朱某、潘某2、石某负担。
审 判 员 曹**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火勋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