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328民初14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胜支公司与侯建敏、石庆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胜支公司;秦胜国;侯建敏;石庆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8民初14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胜支公司,住所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兴龙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900121115T。

负责人:谢崇志,经理。

被告:侯建敏,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侗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被告:石庆朗,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侗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被告:秦胜国,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侗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胜支公司与侯建敏、石庆朗、秦胜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胜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胜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爱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赖锦鱼

书记员梁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