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14民初581号

李阳与毛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7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阳;毛安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4民初581号

原告:李阳,男,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毛安琪,女,1988年8月2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李阳与毛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李阳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阳的撤诉。

审判员 李 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曹成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