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4民初581号
原告:李阳,男,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毛安琪,女,1988年8月2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李阳与毛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李阳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阳的撤诉。
审判员 李 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曹成旭 百度搜索“”
李阳与毛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4民初581号
原告:李阳,男,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毛安琪,女,1988年8月2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李阳与毛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李阳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阳的撤诉。
审判员 李 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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